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信局、发展改革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1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