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有为有位 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税制改革永远在路上。过去十年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实现新突破,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市场活力持续释放,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调动。特别是2020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我们沉着冷静应对、积极动态调整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韧性不断增强,在全球经济体中的表现十分亮眼。这些成就的取得,与我国不断深化税制改革,使税收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适应经济体制发展要求,不断深化税制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我国不断深化税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税收制度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税制改革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牵动着其他领域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主动变革使税制始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是我国税制改革成效显著的主要原因。时代发展到今天,这个逻辑依然没有变。分工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市场分工不断延伸、拉长,社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服务业迅速发展,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不断提升,税制必须要更好适应市场分工特征的变化,有效解决市场分工中的重复征税等问题,更好促进产业分工合作。为此,2012年1月1日,我国启动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全行业实行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次改革彻底打通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分工链条,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延伸到全行业,显著降低了市场分工成本,有效催生了新产业和新就业岗位,使市场活力全面迸发。同时,考虑到小微企业市场主体发展成长的需求,为更好地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我国增值税起征点被多次提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些举措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小微企业快速壮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适应经济发展阶段要求,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为适应经济发展阶段和增长动力的转型升级趋势,我国通过税制改革更好地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从世界各国发展历史来看,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够从低收入水平向高收入阶段持续发展,并实现持续转型的,想要完成这一过程,国家经济系统内部需要强大的创新能力,因为创新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可以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帮助一国在全球分工中提升地位。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增长,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唯有坚持创新驱动、自主创新,才能够实现经济在高水平上的动态平衡,有效确保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此,过去十年间,我国不断深化科技创新领域的税制改革,全面统筹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精准施策和完善基础制度“双管齐下”,针对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的关键节点和核心领域,出台了一系列诸如提高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门槛低、覆盖广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创新平台、创新主体、创新人才、成果转化等方面精准发力,切实降低了科技创新领域税负水平,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从根本上激发创新活力,使我国牢牢把握住创新发展主动权,也使经济发展和税制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
坚持完善基础税制,稳定经济大盘
我国的税制改革坚持完善基础税制,连续多年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实施减税降费政策,适度降低宏观税负、持续优化税制结构,在稳定经济大盘、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完善基础税制的过程也是适度降低宏观税负、持续优化税制结构的过程,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国家出台了更加密集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积极应对疫情冲击。数据显示,2013—2021年,我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8.8万亿元。同时,我国已初步形成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行的税制结构。一方面,为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持续推动间接税改革,更好地发挥税制中性功能。2017年,增值税取消13%税率,将四档税率简化为三档;2018年、2019年连续降低增值税标准税率;2018年起,我国逐步推行留抵退税制度,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留抵退税制度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同时,伴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结构的变化,消费税在征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率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发挥调控引导消费的作用。此外,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我国全面推行资源税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建立较为完善的绿色税制体系。另一方面,稳步推进直接税改革,更好地发挥税制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转变,有效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在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更大作用。
实行良法善治,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我国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税收良法善治的实施执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和支撑作用。税制改革不是“单兵突进”,再理想的税制设计,如果没有税收征管体制机制的配合,也无法充分实现政策既定目标。因此,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要从推动税制现代化和税收征管现代化两个方面同时着力。过去十年间,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新形势、新特征,市场主体开展资源配置的范围大大拓展,特别是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催生出了更加丰富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传统税收征管机制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要求,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应势而动,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与此同时,税收征管体制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大大加速,征管效能持续显现,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这既是对过去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的全面总结,也在为继续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供指引。
当前,我们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预期等目标,对未来一段时间税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税制改革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导向,着力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确保经济循环畅通。税制改革着眼于全国“一盘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一方面,秉持打通产业链的思维,正确处理最终消费课税和中间产品课税的关系,减少税收政策对中间产品分工环节的过度干预,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常态化实施,更好地促进产业链分工,提升产业链专业化水平的中性作用。另一方面,秉持空间中性理念,适应生产地、消费地空间分工的发展趋势,根据价值创造和税收分配相一致原则,更好地完善不同区域间税收分配机制,让各个区域更好地发挥维护市场统一性的作用。与此同时,强化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中再谋划、再夯实。税收政策可根据科技创新的不同环节、不同特征精准施策,并构建起有利于产业创新的税收制度。根据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的不同环节,制定更具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特别是要引导更多资源流入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领域,平滑不同阶段的风险和收益。针对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时期,需想方设法出台一批可形成合力的政策;强化对创新人才的税收支持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技术等要素的税后报酬率。而且税收政策的支持对象不仅仅要聚焦于科技创新市场主体本身,还要将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也一并纳入进来,从点到链再到面的激励科技创新市场分工,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分工效率,正确处理科技创新成果发明地和成果转化地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让科技创新成果发明地享有应有的税收分配份额,充分发挥不同地区在维护科技创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降低科技创新领域的分工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