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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个税优惠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

  5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表示,此举旨在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通知》明确,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全方位、惠及面广的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为创新提供了有效的外部动力。”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新规允许享受优惠的科技成果范围包含了目前需要大力发展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充分体现出我国通过税收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

  李旭红认为,新规的出台表明,除在企业层面给予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我国还关注个人层面创新的税收激励,这不但是对于我国现有科技创新税收优惠体系的完善,而且可以覆盖到更广的层面,进一步形成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此外,根据《通知》,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通知》要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从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看,人才与人力资本是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个人创新税收激励将有助于我国人力资本的积累,对于促进我国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具有积极意义。”李旭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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