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东莞银行、平安银行、湛江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自2003年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3〕20号)及2006年制定的《关于执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库〔2006〕2号)等有关文件实施以来,省级预算单位均能按照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和规范,撤销了一批违规开立的账户,并加强对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保留事项的管理,不断提升银行账户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一些银行网点在没有省财政厅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等。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推进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基础性工作的不断规范,强化资金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查
请各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和下属基层单位)根据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未经省财政厅批复开立的银行账户(贷款户除外),原则上一律予以撤销,银行账户撤销工作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未经省财政厅批复开立、因自身业务管理需要保留的银行账户,应按照《关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库〔2009〕7号)要求,提供账户的开设依据并说明保留的理由,由一级部门汇总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保留手续。
二、完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监控,所有经省财政厅批准开立(变更、保留)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含贷款户),均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备案手续(详见附件1之第一部分)。请各单位完成账户清查工作后,通过系统认真做好本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录入工作,打印《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附有关账户的省财政厅批复文件复印件(如为贷款户则提供相关贷款协议复印件),由一级部门汇总于2009年10月31日前提交省财政厅(国库处)。今后省级预算单位凡新增、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均需及时通过系统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详见附件1之第一~三部分)。
三、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为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监管,从2010年起,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将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月31日之前,各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与系统内备案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账户的保留、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核对无误后,打印《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表》(以下简称《年检表》,详见附件3),由一级部门汇总提交省财政厅(详见附件1之第四部分)。
每年3月31日之前,省财政厅按规定完成对《年检表》的审核后,向单位开具《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详见附件4)。各单位应及时将《确认书》复印件提交开户银行。
四、加强相关管理与监督
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备案和年检工作,做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一级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级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对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账户审批、备案和年检制度。
各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办理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对未经省财政厅核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主动办理销户和资金划转;对已经省财政厅核准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年检并向开户银行提交《确认书》复印件。
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不定期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开立银行账户、不如实办理账户备案或不按时办理账户年检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处理。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对开户银行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实施监督。凡没有到财政部门办理账户年检并取得《确认书》的省级预算单位,其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不予办理账户年审;凡未经省财政厅核准的账户,一律不予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