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管理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代理银行: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以来,大部分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均能按照国库改革有关规定,加强账户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推进改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但也存在少数单位未能严格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况,如未经省财政厅批复擅自办理财政资金垫支与归垫,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关联的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管理,严格预算执行,现就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粤财库〔2002〕9号)已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用于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包括退库)业务,不得用于办理非财政性资金或预算单位其他资金的收付业务,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除按规定可划拨至本单位相应账户的工会经费、党团经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资金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关联的上下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划拨财政资金。
三、财政全额承担经费的预算单位日常委托的银行代缴业务应通过其零余额账户办理。非财政全额承担经费的预算单位,可通过其他银行账户委托银行代缴有关费用后,凭缴费凭证复印件,从其零余额账户中将相应资金归垫回委托代缴银行账户。
四、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应与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凭协议有效页复印件,可从其零余额账户中将工资资金划至代发银行指定的内部账户。
五、因财政资金指标尚未(结转)下达、根据特殊情况需提前垫付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垫支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从其他银行账户垫支。并于相关指标下达(结转)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垫支情况,填写《财政资金归垫申请表》(附件1),附垫支银行存款明细账复印件及归垫申请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开具《财政资金归垫批复书》(附件2,简称《批复书》),单位凭《批复书》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归垫手续。
省财政厅以前印发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零余额账户资金管理各项工作。各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应全力配合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大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划拨财政资金问题的预算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据有关考评办法对未能履行好监管职责的相应代理银行进行处理。
附件:1.财政资金归垫申请表
2.财政资金归垫批复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