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的通知
省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支付,方便预算单位及时用款,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从原来的由预算单位自行申报改为由系统自动下达。为配合此项工作,现对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原则作如下调整:
一、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一)政府采购直接支付限额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即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单项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一个合同视为一个单项)通过政府采购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二)执行基建程序的财政资金,通过基建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不执行基建程序,但年度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资金通过财政其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四)未开设零余额账户单位的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基建资金除外)以及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室虚拟单位的资金通过财政其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五)其他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事项。
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
除上述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及暂按原渠道支付(实拨)的财政资金外,其他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