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申报流程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方便预算单位及时用款,省财政厅决定对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编报程序作适当调整,即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分成基本支出由系统自动生成和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自行编报两种方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方式的划分
各省级部门应于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部门预算数填报《××年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申请表》(附件1)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作为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的审核依据。(集中支付方式划分原则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的通知》(粤财库函[2008]129号))
二、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的编报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国库支付系统按季度(第四季度按月)自动生成,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再编报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为保证预算单位的及时用款,当年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于上一年12月25日之前导入预算执行系统。
(一)每年第1季度的用款计划中“在职人员非工资统发”和“除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以外的支出”由系统按照当年预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的1/4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在控制数导入系统的次日生成);以后第二、三季度用款计划由系统于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遇节假日顺延)分别将剩余指标(包括追加指标)按剩下的季度平均分配并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第四季度用款计划由系统于每月25日将剩余指标按月平均分配并自动生成。系统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摘要栏统一注明“自动生成”。
(二)每年第一季度的用款计划中“离退休非工资统发” 和“离退休公用支出”由系统按照当年预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的1/3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在控制数导入系统的次日生成);第二、三季度由系统于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剩余指标(包括追加指标)平均分配并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三)“在职人员工资统发”中的生活性补贴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摘要栏统一注明“x月份生活性补贴”,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于每月11-12日(遇节假日顺延)下达至代理银行。
(四)正常情况下,按季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能够满足预算单位的用款需要,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如预算单位确实因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不足而不能满足用款需要的,可在系统自动下达计划日期前5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交《用款计划追加申请表》(附件2),经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同意后自行申报用款计划。
(五)下列三种情况下预算单位可自行申报用款计划,无需提出书面申请:一是因集中支付方式发生更改或调减预算等原因需申报的调减计划;二是对第四季度追加的指标申报的用款计划;三是业务处室书面通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需要调整的用款计划。
(六)用款计划自动生成后,在前3个季度内追加的指标只能在下季度纳入自动生成的范围,预算单位如需当季用款,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出书面申请,即提交《用款计划追加申请表》,经同意后由预算单位录入用款计划。
(七)在自动生成用款计划时,如遇到某一指标全年总额度或剩余额度(包括追加指标)低于1万元,则系统将该指标全额生成下季度用款计划。
(八)自动生成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系统于计划生成当天统一批复下达,其中业务处室保留审核权限的用款计划由系统自动生成后,经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再由系统自动下达。
(九)“在职人员工资统发”指标将由系统统一冻结,取消预算单位对其的申报权限。
三、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的编报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仍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分月编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于每月下旬批复下达,若预算单位需在上旬或中旬追加用款计划,则需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交《用款计划追加申请表》,经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同意后方可申报用款计划。
四、本通知事项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