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省2010年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完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推动各地加强交流、学习推广资金安全管理的有效经验,省财政厅拟在2009年开展全省财政资金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抽调部分地级以上市财政国库人员分批对其他地级以上市及其下辖部分县(市、区、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安排。
(一)本次督查工作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支付局)负责具体组织。督查组成员由省财政厅有关人员及抽调广州、江门、惠州、湛江、肇庆、东莞、韶关等7个地市财政国库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二)本次督查工作于2010年5月17日-5月28日进行,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资金收付管理、账务处理、对账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印鉴和票据管理、代理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10个方面,对河源、梅州、汕头、汕尾、潮州、中山、珠海等七个地级市及下辖部分县(市、区、乡镇)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2009年资金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督查具体时间及人员安排见附表。
二、督查工作要求。
(一)请被督查的地市高度重视本次督查工作,按照《关于广东省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粤财库〔2009〕22号)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资金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总结自身及所辖各县区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将本市资金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有效经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整理为书面材料提供给督查组。
(二)督查组要深入现场,认真对照督查要求,逐项督查,实事求是地反映督查情况,确保督查质量。督查工作完成后,各督查组根据要求撰写督查报告。省财政厅(国库处)将根据督查情况向全省通报督查结果。
(三)请参与督查工作的有关地市将参加督查工作的人员名单在2010年5月12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并根据指定时间要求到省财政厅集中参与实地督查。
联系人:付保华;联系电话:020-83170562;13922226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