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库〔2009〕3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实现对单位银行账户长效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及年检工作将直接影响财政资金的正常下达,各省级预算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切实把2009年度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截至2009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内备案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请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办理账户审批及备案手续),核对无误后,通过系统打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表》(附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财政厅(国库处)。
三、请各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收到本通知后,抓紧布置相关工作,除做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上报工作外,还要及时指导、督促并落实好下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上报工作,确保本部门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反映。联系电话:020-83170689(业务咨询),020-83170392(技术支持)。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