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评〔2009〕1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评〔2009〕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确保我省“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省财政厅制订了《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有序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根据《广东省加快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严格遵照《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二)绩效导向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结果应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控制和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细化设立相应的绩效指标,按照绩效目标使用资金以及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三)规范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必须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省环保局、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分级落实绩效管理责任。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审核各地报备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包括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初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总责,按时按质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的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各有关市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协助省财政厅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环保局负责监督我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并按照省财政厅的布置和要求,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审核、汇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及组织完工项目验收,按照省环保局的布置和要求,负责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向省环保局和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材料,协助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现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及同级政府、财政、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有序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管理,主要是:
(一)是否根据建设规划设立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广东省加快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的要求,能否体现专项资金对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染减排所起的作用,是否科学客观可行等。
(二)是否形成具体可衡量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三)是否根据建设规划形成分年度、分阶段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是否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主要是:
(一)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资金具体使用是否符合现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及《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二)资金配套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广东省加快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省财政补助资金只作为各地政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注资建设资金,其他建设资金统一由中标单位解决”的规定筹措及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经费的落实和到位情况;其他社会资金筹措及投入情况等。
(三)财务管理规范落实情况。是否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控制在既定范围和批准额度内;是否按时拨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等。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实际效果的管理,主要是:
(一)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产出情况。包括投入的建设项目及其进度,是否按规定期限完成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进水调试及通过环保验收等。
(二)各地使用专项资金是否达到预期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达到污染减排任务的要求,是否对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等。包括是否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等;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等是否达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确定的目标等。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要求。立项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申报所申请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总体目标与阶段(当年)目标,绩效总目标主要围绕《广东省加快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广东省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以及资金安排的预算年度及项目实施的整体规划进行设定;阶段性绩效目标必须结合项目实施分年度、分阶段进一步细化和量化,用具体数据反映,形成具体可衡量的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形式。各项目承担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时,必须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确立的依据,绩效目标实现的可行性研究、条件和手段,体现目标实现程度的专业指标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出具的审核意见,相关数据采集的方式,与绩效目标有关的资料等。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的报送及审核。各项目承担单位将按要求填写好的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同级财政、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客观,是否符合本操作规程绩效目标申报要求,以及相关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等内容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对各地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绩效目标申报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的应用。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没有报送绩效目标的,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时,视同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不明确且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相应降低项目的绩效等级。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选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选取。在应用基本(通用)指标的基础上,要结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特点采用专业(个性)指标,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的指标体系,以检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一)基本(通用)指标:从《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选取基本(通用)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包括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率、支出效果率、财政投入乘数等。
定性指标是用于评价财政支出项目涉及社会稳定和影响、改革与发展、资源配置状况、服务态度和质量等非定量指标因素,是对定量指标的进一步补充。包括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综合社会贡献度、公众满意度、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程度等。
(二)个性(专业)指标:个性(专业)指标的选用要遵循绩效评价科学性、专业性、规范性、系统性、实用性原则,结合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特点,从《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本年度申报项目绩效目标时提出的目标任务中选取。主要包括:
工期控制指标:主要指项目各阶段建设时限,以各地与省政府签订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为主要依据。
成本控制指标:主要指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指标,其中建设成本指标采用“吨水投资”作为个性指标,单位为“元/m3·日”;运行成本指标主要以“吨水运行电耗”作为个性指标,单位为“kwh/m3”。
质量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指标和环保质量指标,其中工程质量可用工程质量验收批复来考核,环保质量指标可用环保验收批复来考核。
环境效益指标:是指体现项目环境效益的个性指标,包括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万吨/日)、新增COD削减能力(公斤COD/日)、污水处理负荷率(实际处理污水量/设计处理污水量,%)、万元投资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公斤COD/万元/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等。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选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从《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中选用多种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结合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特点选用其他合适的评价方法。其中,成本—效益比较法、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为必选方法,其它方法为备选方法。
(一)成本—效益比较法。针对财政支出确定的目标,在目标效益额相同的情况下,对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各种正常开支、额外开支和特殊费用等进行比较,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二)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比较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三)横向比较法。将相同或近似的支出项目通过比较其在不同地区间的实施执行情况来分析判断支出的绩效。
(四)历史动态比较法。将历史上各时期的公共支出按一定原则和类别分类排列,分析比较,确定公共支出效率变化的情况。
(五)摊提计算法。研究某项支出通过年度盈余得以回收的时限,即计算投资回收期或投资风险。摊提时间越短,风险越小。
(六)最低成本法。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七)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的方法。
(八)专家评议与问卷调查法(公众评判法)。通过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分析,同时,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发给一定数量人员填写,最后汇总分析各方意见进行评价判断。
(九)财政部、省财政部门制订的其它方法。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找出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该资金预算安排以及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该资金支出结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绩效良好的地区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表扬;对绩效差劣的地区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一)发现未按规定报送评价项目信息资料,未按要求设立专项资金使用的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及绩效评价指标,未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制度等问题的,给予提醒注意,并责令限期纠正。
(二)发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未能达到《广东省加快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要求的,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发现超过一年未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或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实际处理污水量等没有达到《广东省加快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要求等问题,或擅自更改绩效目标、提供虚假资料或违规骗取省财政扶持资金等问题的,给予红牌处罚,并责令当地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或报经省政府批准,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
(四)对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经批准后提供给省人大、审计、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必要时,经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管理、调整和撤消、监督检查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