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代表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下同)管理,简化业务流程,方便预算单位,根据《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3〕20号)、《关于执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库〔200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粤财库〔2008〕32号)和《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粤财库函〔2008〕88号),现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预算单位新开账户(不含因取得贷款而开设的一般户,下同)、变更开户行或保留银行账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保留)银行账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附软盘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书面向省财政厅(国库部门)提交。原《广东省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2)、《广东省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3)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附件4)停止使用。
二、省财政厅根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以《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表》(以下简称《批复表》,附件5)下达批复。原《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部门汇总表》(附件6)、《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意见书》(附件7)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8)停止使用。
三、基层预算单位应在《批复表》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账户手续;除新开账户、变更开户行和保留账户外,其他账户业务(包括因取得贷款而开设一般户,变更账户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因开户行原因发生的账号变更,以及注销账户等)由单位直接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无需省财政厅审批。
四、基层预算单位应在办理上述账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9)并附软盘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一级预算单位提交备案。原《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备案卡》(附件10)停止使用。
五、省财政厅以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广东省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停用)
3.广东省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停用)
4.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停用)
6.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部门汇总表(停用)
7.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意见书(停用)
8.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停用)
10.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备案卡(停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