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评〔2008〕5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评〔2008〕55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大战略决策,做好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现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订了《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有序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充分发挥省财政扶持资金对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引导作用,切实推进我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是省财政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设立的、以竞争方式择优扶持欠发达地区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重点产业转移园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使用原则。省财政扶持资金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主要目标,必须集中使用,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决策部署,投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关键、最急需、辐射或带动效应最大的领域;必须起到良好的带动效应,最大限度地引导和拉动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必须能促进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欠发达地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绩效导向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结果应用”的要求,对省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控制和管理,各有关市必须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细化设立相应的绩效指标,按照绩效目标使用资金以及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三)管理规范原则。各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省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协调,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分级落实绩效管理责任。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财政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审核各地报备的省财政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情况,并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重点产业转移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对省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负总责。各有关市政府要以促进地方形成新的发展思路为着力点,管好用好省财政扶持资金,推动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带动本地及周边地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各有关市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评价本地区省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向省财政厅报备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资金分配计划和使用情况、重点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等,协助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中标方案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现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目的及内容 第九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绩效管理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情况、实际效果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管理,促进省财政扶持资金真正成为引导和拉动当地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促进本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十条 对省财政扶持资金绩效目标的管理,主要是: (一)是否根据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设立省财政扶持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决策部署,能否体现省财政扶持资金对当地“双转移”和经济发展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是否科学客观可行等。 (二)是否形成具体可衡量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三)是否根据规划期限形成分年度、分阶段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是否根据规划期限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对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管理,主要是: (一)资金分配管理情况。资金分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现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及《广东省重点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是否体现“必须集中使用,必须起到良好的带动效应,必须能促进当地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与中标方案确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是否相符。 (二)资金配套落实情况。重点产业园区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及时到位情况;其他社会资金筹措及投入情况等。 (三)财务管理规范落实情况。是否制定本地区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制定省财政扶持资金分配的有关规程;省财政扶持资金是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控制在既定范围和批准额度内;是否按时拨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等。 第十二条 对省财政扶持资金实际效果的管理,主要是: (一)省财政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的直接产出情况。包括投入的建设项目及其进度、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等。 (二)省财政扶持资金引导和推动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包括重点产业园区建设是否符合预期规划等。 (三)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引导和拉动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包括各地政府使用省财政扶持资金是否达到预期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有力推动形成经济新的增长极,带动本地区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并有效地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第十三条 各有关市政府、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各有关市政府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应按要求将下列资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1.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明确预期要达到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绩效评价指标等内容。 2.省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分配、扶持对象和范围以及资金拨付和管理要求等。 3.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使用具体项目及初步分配计划等。 (二)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及项目预算调整等行为,必须重新报备。 (三)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市政府应及时总结省财政扶持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园区建设进度等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省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扶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园区建设进度、阶段性目标及其相关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对省财政扶持资金定期督查管理。 (一)对各有关市报备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向被督查单位核实情况,并敦促其纠正。 (二)实施定期现场督查。组织评审专家成立督查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绩效管理内容,定期对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实施现场督查。 第十五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省财政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评价。 各有关市政府每年必须按规定对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园区建设实施情况,组织对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一)绩效自评。 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各有关市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要求,组织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对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形成本地区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专项督查。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有关市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可根据自评材料审核或执行中掌握的情况,就重点工作及突出问题,组织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组由省财政厅、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通过对有关市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年度绩效自评情况、相关重点工作及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形成评价报告,上报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 (三)综合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各有关市省财政扶持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实施情况,通过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方式,组织专家评价小组对各地重点产业园区战略规划目标、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及相关指标的实现以及专项督查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自评情况及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分别下达各有关市,并将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绩效良好的地区和项目单位进行表扬;对绩效差劣的地区和项目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一)发现未按规定报送评价项目信息资料,未按要求设立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及绩效评价指标,未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制度等问题的,给予提醒注意,并限期纠正。 (二)发现超过半年未按规划方案要求及时启动相关工作,或超过一年未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等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发现擅自更改绩效目标、提供虚假资料或违规骗取省财政扶持资金等问题的,给予红牌处罚,并责令当地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或报经省政府批准,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 (四)对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省财政扶持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经批准后提供给省人大、审计、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必要时,经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各有关市政府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省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