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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评〔2008〕53号)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评〔2008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科学合理、高效公平,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18号)和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政府同意,纳入省级财政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两权”不变(即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不变)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具体实施竞争性分配工作,并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省财政厅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全过程绩效监管。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要把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科学确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重点。引入合理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程序,促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合理、高效。

     (二)绩效优先原则。要把绩效目标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标准。通过制订相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逐步建立健全绩效优先、结果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三)责任明晰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不改变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部门和单位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申报、绩效指标的拟订,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省财政厅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包括负责制订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对竞争性分配评审专家的选定、绩效目标及其指标等的审核和监管;负责组织、指导部门和单位开展竞争性分配的绩效自评工作,及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资金的重点评价。

 

第二章 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及其指标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行绩效目标审核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拟订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并将其纳入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目标及指标纳入竞争性分配公开招标标书(或专家评审方案),作为项目申报及评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申请书,制订标书等提交相关资料环节,必须明确要求申报单位、企业等按照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没有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申报,应该要求单位结合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正确采用相关指标来反映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项目评(审)价指标的设置要做到科学合理:一是除应用通用(共性)指标外,还要采用反映项目特性的专业(个性)指标,形成项目的指标体系;二是指标要与申报的绩效目标有较强相关性,反映项目的绩效水平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三是评价指标要能够量化测算,能够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将经过评审进入初选项目的绩效目标,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指标进行汇总,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及专家评审两种方式。实行招投标方式的评审环节,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专家评审方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评审工作方案,从评审具体程序、评审要点、评审专家遴选与评审指标选定来控制、保证评审质量。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为支持各主管部门、各层次和不同行业、内容的竞争性资金招标决策、引入专家评审机制的需要,强化资金投向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准确性,建立相应的评审专家库。

省财政厅作为竞争性资金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入库专家的资格审批、专家库的使用管理和对专家咨询工作的监督管理。包括专家信息管理和更新,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档案,登记专家工作情况并对专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专家库的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该在组织实施竞争性资金招标评审前制订相关的专家遴选方案,原则上应该在竞争性分配专家库中遴选专家。个别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部门或项目的竞争性评审,可以采取部门推荐与专家库中遴选相结合办法,在竞争性分配专家库中遴选不少于50%的专家。其中省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代表各自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六分之一。评标委员会和现场考察小组重复兼任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与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在评审会前一天进行。一般可采用在评审预备会议现场随机抽取。被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标)的,依程序产生的随机数顺序递推遴选。评审(标)专家遴选结果情况当场公布,并当场记录在案,以备后查。参加评审(标)专家遴选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标)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遴选工作。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必须落实竞争性资金项目单位自评责任,强化其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竞争性资金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第十三条 竞争性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加强对竞争性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严格的项目全过程跟踪问效制度,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竞争性资金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参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绩效目标不能实现或出现擅自变更、挪用挤占竞争性资金的项目单位,视情节给予停止拨付资金、责令交回违规使用的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以后参与竞争性资金分配的申请资格。涉嫌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招标代理)机构和聘请的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报告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除取消其相应资格和解除聘用外,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管理、调整和撤消、监督检查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

绩效目标申报表.xls 绩效预算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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