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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稽核规定 防范支付风险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本网
    为了进一步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内控机制,有效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落实厅领导在《关于2005年度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问题的汇报》(粤财库签〔2006〕15号)上关于 “签报所提三方面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一一解决”的批示精神,会计核算部结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实际,会各部制定了《国库处(支付中心)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内部稽核规定》。
    该规定以各部为单位统一了各项业务内部稽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强调了支付中心各组组长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内部稽核工作的责任人,强调了发现问题的登记报告及时处理的要求。它明晰了国库集中支付各环节的责任,从完善制度办法上来有效防范支付风险。希望各部认真组织学习并依照执行。
    附件:国库处(支付中心)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内部稽核规定

 
 
国库处(支付中心)
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内部稽核规定

    一、稽核内容

    (一)受理审核部的内部稽核

    1.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1)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受理进行稽核

    核查经办人是否及时受理直接支付申请;经办人是否按规定程序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进行编号并认真复核;复核人是否及时复核直接支付申请;对支付信息有误的直接支付申请是否退回不予办理;对于被退回的直接支付申请是否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相关业务处室。

    (2)对财政直接支付相关单据的传递过程进行稽核

    核查经办人与复核人是否相分离,是否加盖了各自印章;是否及时将《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交与资金支付部办理支付并做签收登记。

    2.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1)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办理过程进行稽核

    核查经办人是否及时下达、更新用款计划,是否有遗漏;经办人是否及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并导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电子文件,有无因人为因素导致延误的情况;《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各要素是否齐全,各要素信息与用款计划是否一致;《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相应的电子导盘文件是否进行顺序编号,并进行了备份;复核人是否将《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及电子导盘文件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

    (2)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相关单据的传递过程进行稽核

    核查经办人与复核人是否相分离,是否加盖了各自印章;是否及时将《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及电子导盘文件交与资金支付部并做签收登记。

    (3)对用款计划下达情况的核对进行稽核

    核查经办人是否每周定期核对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累计已审核的用款计划总数与国库支付系统累计已更新用款计划总数;是否定期核对国库支付系统累计已更新用款计划总数与用款计划使用情况表中用款计划总数;是否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与代理银行核对用款计划额度下达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与人民银行核对累计用款计划额度下达情况。

    (4)对表单存档管理进行稽核

    核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复印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第三联回单及当月的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由经办人归类存档。

    3.系统异常情况处理的内部稽核

    核查复核时发现的差错、异常的用款计划和单位申请是否在《工作日志》上及时登记;有关处理结果是否及时跟踪,是否及时在《工作日志》上反馈情况。

    (二)资金支付部的内部稽核

    1.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1)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受理进行稽核

    核查经办人及复核人是否按规定程序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进行认真复核;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各要素信息与单位申请是否一致。

    (2)对财政直接支付相关单据的传递过程进行稽核

    核查经办人和复核人是否相分离,是否加盖了各自印章;应送领导审批的单据是否经领导审批;是否加盖印鉴章;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送达代理银行和人行广州分行;是否督促代理银行和人行广州分行及时送回单据回单;是否及时将接收的回单在国库支付系统中作回单登记,并登记财政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按时将《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的第三联回单转交总预算会计;是否及时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第二联回单以及《工资发放汇总清单》、《科目汇总清单》、《省直财政统发工资支出情况简表》转交会计核算部作账务处理;是否定期将财政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3)统发工资业务

    核查经办人是否及时将人事厅提供的工资发放数据光盘导入统发工资系统,生成工资报表;是否及时通知各业务处室审核统发工资系统工资报表,并督促各业务处及时报送《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个人所得税分组报告表》及本月的工资情况说明函;是否将从统发工资系统打印出的《统发工资情况一览表》和《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分别与各业务处提交的工资情况说明函核对,并生成工资签报送有关领导审批;是否根据厅领导批复的签报工资金额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并加盖印鉴;是否及时通知综合信息部接收工资数据;是否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省直财政统发工资支出情况简表》与统发工资系统的《科目汇总清单》进行核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及相关电子导盘文件、《省直财政统发工资支出情况简表》送达代理银行和人行广州分行;核查工资签报原件是否已加盖“已付款”章,《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一式三联、《个人所得税分组报告表》一式两联是否分别加盖厅领导私章及“广东省财政厅”公章。

    (4)对表单存档管理进行稽核

    核查《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第五联存查联是否按规定归类存档;核查穗内的《个人所得税分组报告表》是否按规定留存,穗外的退各业务处;工资签报原件、《统发工资情况一览表》、《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各业务处的工资说明函、《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第五联存查联、《统发工资支出情况简表》是否按规定归类存档。

    2.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核查经办人及复核人是否分别将《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与《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进行复核;经办人与复核人是否相分离,是否加盖了各自印章;应送领导审批的单据是否经领导审批;是否加盖印鉴章;是否及时将《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分别交给代理银行和人行广州分行;是否督促人行广州分行及时送回《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第二、三联回单;是否按时将《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第二联回单转交总预算会计。

    3.其他业务的内部稽核

    (1)印章管理的稽核

    核查国库支付中心财务专用章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特殊情况下保管员转出印章是否按照印章保管的要求办理印章转出移交手续,并及时收回转出的印章;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有关凭证、单据是否经中心领导或授权有关人员签字批准后盖章。

    (2)印鉴卡管理的稽核

    核查单位填写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中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各栏信息是否填写全称,是否经过涂改;印鉴卡是否已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拨款印鉴、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对印鉴卡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的稽核

    核查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是否按照《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程序;是否及时督促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零余额账户;是否及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增加或删改预算单位账户信息。

    (三)会计核算部的内部稽核

    1.对相关会计凭证的稽核

    核查收到的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是否齐全;会计凭证的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复核人员复核;相关单据上加盖的印鉴是否齐全、合法;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的会计凭证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是否按日核对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数据并及时导入国库支付系统和生成凭证;是否及时审核传送到会计模块的财政直接支付令和人行划款指令,并生成相应会计凭证;对会计凭证的保管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2.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稽核

    核查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的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复核人员复核;印章是否齐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是否经领导审批;是否所有经济业务事项均已如实反映;是否及时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及时向国库处会计组报送经领导审批的旬(月)报表;是否每月及时将代理银行报送的分业务处室《统发工资财政拨款列支单》提供给相关业务处室;是否按照《省级统发工资指标核销工作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预算处及金财办报送《财政统发工资情况表》;对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保管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3.对账管理的稽核

    核查是否按时将代理银行报送的支出月报表与国库支付系统的支出数据进行核对;是否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资金对账管理内部操作规程》的要求向各相关业务处室提供《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支出月报表》及《省级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月报表》,并督促各相关业务处室依据其审批通过的用款计划及单位申请等支付信息对月报表中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明细支出数进行核对;是否定期向国库处会计组提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汇总支出对账表》进行月(季)度对账;是否按照《关于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支出数据实行网上对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发送网上对账数据,及时与基层预算单位核对不一致的数据并做好相关记录。

    4.特殊业务处理的稽核

    (1)退库及账务调整的稽核

    核查是否依据相关业务处室、代理银行或预算单位提供的经业务处室确认的书面调整通知或申请进行相关退库及账务调整;退库及调账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会计账务处理规定;退库及调账是否经过领导审批;退库及调账处理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相关会计报表中反映;相关退库及调账信息是否及时报送国库处会计组、相关业务处室、代理银行或预算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导入数据超计划的稽核

    核查按日将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数据导入国库支付系统时发现的超计划情况是否在系统操作备查簿上及时登记,是否及时与受理审核部及代理银行查实出错原因,有关处理结果是否及时跟踪,是否及时在系统操作备查簿上反馈情况。

    5.印章管理的稽核

    核查国库支付中心法人代表私章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特殊情况下保管员转出印章是否按照印章保管的要求办理印章转出移交手续,并及时收回转出的印章;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单据是否按规定程序经中心领导或授权有关人员签字批准后才予以盖章。

    (四)综合信息部的内部稽核

    核查是否做好国库支付系统中的各项权限设置工作;是否定时备份国库支付系统数据库;是否按规定程序向金财办提交对国库支付系统数据库的修改需求并及时复核修改结果;是否协助相关业务组对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新增的需求确定其处理办法;是否按规定程序将国库支付系统问题和需求交金财办或相关开发公司处理。

    二、稽核责任人和稽核时间

    支付中心各组组长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内部稽核工作的责任人,由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定期根据本组的稽核内容进行内部稽核,各组应及时将核查情况在《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稽核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人应及时通知本组经办人或相关业务环节的工作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并督促和跟踪相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重大问题情况应及时向处领导报告。

    三、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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