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三,省级统发工资指标核销工作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省级财政统发工资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共有385个预算单位80,455人参加了省级财政工资统发,全年直接支付金额36.72亿元。统发工资涉及单位多、金额大、科目复杂,给部门预算指标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为加强预算指标管理,防止错、漏、超指标支出,及时、准确反映省级统发工资单位预算指标使用情况,经厅领导批准,国库处(支付中心)会同有关业务处对原执行的年底一次核销指标的办法改为在第四季度分三次核销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统发工资指标核销工作。
按照新的规程,业务处将全年分三次对统发工资指标进行核销,即每年11月15日、12月10日、12月20日分别核销当年1-10月(累计)、11月、12月的统发工资发生额。新的规程将更趋规范:一是将指标核销分批进行,有利于各业务处提前了解统发单位人员指标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或追加指标;二是核销工作集中在第四季度,既规避了按月核销给业务处带来的繁琐,又避免年底一次核销造成的紧张被动局面;三是有关处室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国库支付中心负责提供单位统发工资实际发生数,金财办负责数据导入与系统管理,有关业务处负责最终审核与确认,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处室的职责,提高了工作效率。
(资金支付部张景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