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况下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管理,方便业务处审核办理工作,我们将有关文件规定中七种情况下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划分原则进行了摘要整理,供大家参改。
一、同一预算部门的国库改革试点单位之间进行资金划拨的,通过分解预算指标的方式进行。即省财政厅业务处在指标上网时直接将预算分解到基层预算单位,各基层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划分资金支付方式办理请拨款手续。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进行资金分配调整的,通过指标调整方式办理。
二、一级部门对下属非国库改革试点单位或下级单位进行经费拨付的(如补助款等),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
三、国库改革试点单位之间因为业务合作等原因发生财政资金往来的,视为正常的商品服务交易,支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四、国库改革试点单位需特殊处理的涉密资金,界定范围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和国库处(支付中心)审批后,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五、国库改革试点单位向其分支机构转拨经费的,按照其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类处理。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拨付经费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办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使用资金比照试点单位内设机构办理。
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下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七、对明文规定国库改革试点单位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专款,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以外,纳入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年度终了,试点单位就未完款项向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提出结转申请并附资金使用说明,经业务处、预算处按特定程序审核后,在省级国库支付系统中安排预算指标结转。
(受理审核部周薇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