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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简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有关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向省财政厅提交开户申请函(列明账户名称、开户银行网点等)、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若单位没有开设并明确不需开设基本存款户,则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预算单位在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备案卡》(附件,以下简称《备案卡》)一式2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另一份通过代理银行转交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关于预算单位撤销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因机构合并等原因需撤销零余额账户的,应向省财政厅提交销户申请函(列明账户名称、银行网点、银行账号等)及相关销户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销户手续。预算单位销户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原零余额账户剩余用款额度注销,并确保没有在途支出。销户后3个工作日内,预算单位将留存的《备案卡》(或旧《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以及销户的有关单证复印件通过代理银行转交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关于预算单位变更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网点

    预算单位变更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网点的,应向省财政厅提交变更申请函(列明变更理由、原账户名称、原银行网点、原银行账号及新账户名称、新银行网点等)。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预算单位按照上述第一、二点有关要求办理新旧账户的开设、注销及备案手续。为确保年度业务的衔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年发生支出后,原则上不办理零余额账户在不同代理银行辖属网点之间的更换。

四、关于预算单位变更零余额账户名称、单位法人、单位地址或银行账号

    预算单位可直接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零余额账户名称、单位法人、单位地址或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网点不变)的变更事项。预算单位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备案卡》一式2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另一份与原《备案卡》(或旧《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通过代理银行转交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备案手续。

五、关于零余额账户委托代缴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

    实行ETS委托代缴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委托代缴银行账户。当预算单位社保费和个人所得税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资金时,应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代缴;当资金来源包含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时,可通过基本存款户委托扣缴,事后由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供有关缴款证明,从零余额账户划拨相应的财政资金至基本存款户。

    预算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所需的《备案卡》可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领取。原保留的《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可继续留存至账户变更或撤销(并按照有关要求通过代理银行交回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

    上述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反馈。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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