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代表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3〕20号)及《关于执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库〔2006〕2号),经研究,省财政厅决定简化现行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方式,启用新版申请和备案表格,并就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方式
自2008年7月起,对于省级预算单位办理保留、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省财政厅将不再函复,改为以《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部门汇总表》(以下简称部门汇总表,附件1),后附《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意见书》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批复书,附件2和附件3)加盖公章批复有关单位,各批件的内容及用途如下:
(一)部门汇总表。作为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批件,本表一式4份(一级预算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资金经管业务处及国库管理部门各存1份),用于全面反映某个省级部门本次账户审批情况和账户信息。
(二)意见书和批复书。作为部门汇总表附件,各一式3份(具体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和国库管理部门各存1份),用于开户单位到银行办理账户业务的依据,反映具体开户单位本次账户审批信息。其中,意见书用于对保留银行账户的审批,批复书用于对开立(含新设和变更)银行账户的审批。对于不予保留、不同意开立或不同意变更的银行账户在“备注”栏加注理由。
二、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针对目前少数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报备不及时、归口管理不规范、随意变更开户银行、申报文件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提高账户审批效率,现将有关管理要求强调如下:
(一)及时办理银行账户报备手续。
省级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签发意见书或批复书后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账户手续;在办理有关账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4),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在开立、变更或撤销账户后未报备或未及时报备的省级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该该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单位内部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有关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内设机构直接开设银行账户。
(三)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
省财政厅今后将进一步严控银行账户变更的审批,除因单位或开户银行地址变更外,省级预算单位一般不得在年中变更银行账户;确需变更的,应在账户变更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提交银行账户申报证明文件。
省级预算单位在办理有关银行账户申请时,应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相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开立、变更和保留银行账户的理由,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需由一级预算单位出具申请报告;
2.各银行账户开户依据;
3.申请表格(详见附件5~7);
4.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银行账户历年的意见书或批复书;
5.相关账户最近一期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办理保留银行账户手续时提供);
6.属于新成立机构的,还应提供省级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由于单位性质变更,需按照省级预算单位管理的,提交除上述第4点以外的资料,办理银行账户保留手续。
各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账户业务办理中如遇有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反映。
联系人:陈琼 联系电话:(020)83170632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