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与代理银行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标准,加强手续费的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6号),按照客观、简便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省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对双方签订的《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在年度内按季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的手续费,包括按业务量计算的结算费用和代理费用,以及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质量考评情况计算的费用。结算费用和代理费用按季结算,服务考评费用按年结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一)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的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计算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结算费用。结算费用根据结算期内发生的业务笔数与单笔平均金额对应的收费标准的乘积计算。
(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笔数和资金量,按照每笔2.5元、资金量0.35‰标准综合计算代理费用。
第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的手续费,包括代理费用和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质量考评情况计算的费用。代理费用根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量,按照100亿元(含)以下 0.3‰、100—300亿元(含)0.1‰、300亿元以上0.03‰标准,分档累加计算。
第七条 每个季度终了后次月的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上个季度实际代理的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笔数、资金量等资料报代理银行省分行(无省分行的报给广州市分行,下同)。代理银行省分行审核汇总后,于该月的15日前,报给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各代理银行省分行上报的手续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按业务量计算的各代理银行季度手续费金额。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当年11月至下年2月,组织开展对代理银行年度服务质量的考评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等级(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在全年按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全年应支付给各代理银行的服务考评费用金额。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手续费核定后,第1-3季度的代理手续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及《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原则上于季度终了后次月将手续费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省分行。第四季度的手续费和全年的服务考评费用在次年4月30日前支付。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手续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