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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年04月20日 来源:本网
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增强财政收支信息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395号)精神,参照中央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效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395号)精神,参照中央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前提下,合理确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

    (二)有效管理监督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权限前提下,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

    (三)方便单位用款原则。通过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设计的总体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第三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部门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实现资金运作。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见附件1)由下列五类银行账户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即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即省财政厅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如工资资金专户等。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四)预算外资金专户,即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特设专户,即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经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过渡性专户。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该账户的资金支付由代理银行先垫付,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结算,当日余额为零。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由省财政厅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见附件2)和财政授权支付(见附件3)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  代理银行是指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下还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上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省财政厅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4),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局)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制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5)。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三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下同),应随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是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日常支付的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基层分理行需汇总代理支付业务并报主办行,由主办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资金性质和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四十二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件6)编制。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九条  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上年同期的支出数编制(剔除不可比因素)。当省财政厅实际下达的部门预算与省财政厅确认的分月用款计划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7)报省财政厅经办业务处。

    第五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一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厅,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分月用款计划,并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省财政厅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省财政厅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第五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汇总用款计划,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格式,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五十四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离退休经费及基本建设支出,其具体操作规程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资金支出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1]42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其他按规定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五条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8),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9),并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局)。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六十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10)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1),经省财政厅国库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同时,必须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给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

    第六十二条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2)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省财政厅总预算会计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六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在当日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10:00前办理。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清算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省财政厅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省财政厅和用款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确需支付的资金,省财政厅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七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八条  每月25日前,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13)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件14)。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件15)。

    第六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滚存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省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

    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16)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当月《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和预算单位送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资金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七十五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七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日、旬、月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报送《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17) ,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资金支出月报表。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编制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必须在每日(旬)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 、每月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报达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一级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

    第八十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附件18)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附送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和汇总的电子文档),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八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八十三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省财政厅年度终了统一与代理银行主办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立和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定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提供财政信息管理查询系统;
    (七)其他应属财政而上述未尽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收支日报表,彼此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省财政厅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审核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八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按照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请拨资金;
    (五)配合省财政厅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按照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请拨资金;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八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省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财政厅联网,向省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按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和对账。
    (四)接受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九条  除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九十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与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省财政厅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省财政厅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经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情形。

    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九十八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批准,省财政厅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代理银行。

    第九十九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条  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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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图
          2、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图
          3、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图
          4、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5、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
          6、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
          7、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汇总表
          8、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9、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10、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11、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2、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3、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14、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
          15、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
          16、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17、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
          18、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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