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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
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省级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粤财库〔2002〕9号),参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需要,根据《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省财政厅总预算会计对通过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当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附件一)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省财政厅总预算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当日报送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时,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当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登记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退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作相反会计分录。

    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会计

    (一)国库支付局的会计核算是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延伸,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支付管理的特点,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为103)”、“已结报支出(编号为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其中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明细账还需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核算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记录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当日办理的支付数;借方,记录当日国库存款账户划入冲销数。

    “已结报支出”科目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日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的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联,按部门分“类”、“款”、“项”(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明细账还需按项目)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当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省财政厅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退款凭证回单联,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次日报来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按日按部门分“类”、“款”、“项”(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明细账还需按项目)列报预算支出,并登记预算支出明细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退款凭证回单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年终,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将预算支出与省财政厅国库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核对一致后转账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五)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对省财政厅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建立登记簿备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在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在资产类分别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编号为103,行政单位编号为107)会计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二)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三)及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根据代理银行的通知作相反会计分录。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件四)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登账,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时,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五)回单联及原始凭证作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时,根据代理银行的通知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用现金支付差旅费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现金

    (六)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年终对账一致后,按照《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粤财库〔2002〕9号)的有关规定,凭银行对账单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不进行账务处理。

    (七)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各项往来款项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

    (八)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省财政厅。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后,一级预算单位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四、对账

    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省财政厅国库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部门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核对账务。

    1、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核对当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国库提供,对账内容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数、结余数。

    2、与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核对预算支出数,对账单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供,对账内容包括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省财政厅国库处、经管业务处、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省财政厅国库处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省财政厅经管业务处核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用款额度。国库支付局通过网络系统提供预算单位的支付情况给各经管业务处,经管业务处据此在季度终了10日内、年度终了20日内对分管的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用款额度进行核对,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国库处。

    3、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对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

    4、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提供。

    5、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将其上月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实际支出数,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附件六)报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附送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和汇总的电子文档),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提供。经双方签章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当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五)会计年度终了15天内,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将对账结果(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指标余额、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报送省财政厅,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准确执行做好准备。

    五、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方式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业务;对支付管理方式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业务,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和离退休经费以及基本建设支出,其会计核算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对政府采购资金按《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另行规定。

    (三)各试点单位要认真做好改革试点实施前后的会计账务衔接工作。一级预算单位要与省财政厅核对改革试点实施前的预算指标;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应做好会计账务核对工作,拨入、拨出款项应核对一致,并结出改革试点实施前各项累计收支数,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所有资料请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目标另存为”进行下载):
 
      1、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
      2、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
      3、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4、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
      5、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6、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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