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代表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3〕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工作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确部分银行账户的设置问题
(一)定期存款账户
省级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除上述资金外,需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备案。
(二)一般存款账户
1、省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根据需要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备案。
2、实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系统经费核算账户的,可由省一级预算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3、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省级预算单位确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核算资金的,必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三)省级预算单位附属的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较频繁、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以按账户开立的有关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根据《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并由预算单位实施监管。预算单位不能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开设账户。
二、关于省级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报程序的调整
省级基层预算单位需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时,按《暂行办法》规定填写《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同时提供“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汇总出具 “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书面材料,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或变更账户的申报程序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市县基层预算单位,其申请材料由省财政厅委托省一级预算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备案。
三、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事项的办理时间
省级预算单位除因办公地址或开户银行搬迁外,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银行账户的开户行。除上述原因,确需变更银行账户开户行的,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由省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6月份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一次。
四、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
省级各部门今后制定的文件中,凡涉及有关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问题的,应按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省级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违反规定为省级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暂行办法》、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五、本补充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