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省财政厅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通过省级国库支付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拨付。现结合省政府印发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就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包括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资金,不含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仍按照财政部规定、贷款协议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级基建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拨付到《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收款人。
二、省级基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的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需要使用基建资金时,除按《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报送纸质申请和其他有关资料外,还需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向省财政厅填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通过后送省财政厅分管业务处审核。
(二)省财政厅分管业务处凭据《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审核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
(三)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依据省财政厅分管业务处审核同意的《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分别向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四)代理银行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将款项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或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前及时办理。
(五)代理银行通过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实现支付后,按有关规定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同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开出《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三、对需要通过建设单位管理使用的小额零星基建资金,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财政厅分管业务处审核确认后,属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可以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支付;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按照本通知第二点所述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入单位基建账户。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并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年终,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注销额度结余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建设单位,其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按照《关于省直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库函〔2004〕1016号)的规定办理。
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