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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适应广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和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参照中央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省财政厅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的省分行或省分行营业部代表本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和预算单位必须分别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省财政厅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十六条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1.2),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划款所使用的印鉴,应事先填制印鉴卡送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留存备验。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需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应加盖省财政厅国库处预留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预留在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填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财政厅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4时(含)之前收到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营业日14时之后收到的,可以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于当日汇出。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15时之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在营业日15时(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6时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5时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个营业日及时划出。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在营业日15时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16时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在16时之前收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提交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业务。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在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

    第二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分别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方式通知相应的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须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省财政厅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   算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达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和财政授权支付达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15时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提交加盖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预留印鉴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1.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1.4),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

    (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收到《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若有误,则退回;

    2、《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存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行库往来
             或联行往账——营业室

    同时填制行库往来凭证或联行往账贷方报单,附第二、三联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作付款回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划来的行库往来凭证或联行往账贷方报单和所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经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无误后,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联行来账——国库处
         贷:xx银行准备金存款

    同时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划款的代理银行作收款通知。

    (四)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取回《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并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其附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做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xx银行存款准备金
          贷:行库往来
              或联行往账——国库处

    同时将第一、四、五联及其附件,随行库往来凭证或联行往账贷方报单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将第三联提交给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做付款通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做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联行来账——营业室
           贷:地方财政存款——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室取回《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三联作付款通知。

    第三十九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财政厅。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节   差错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内部办理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

    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

    代理银行在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省财政厅、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户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每日向省财政厅报送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代理银行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报送上月的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1.5),核对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三)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承担。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的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省财政厅负责印发;《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印发。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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