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5〕26号
当 事 人:王*
身份证号码:5101************26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惠众街******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4〕1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业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勤所)及有关人员2023年及2024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并结合实际延伸以前年度。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由你签字出具的《某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业会审外〔2023〕第116号)存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问题。具体如下:
1.对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91.76万元,占资产总额6.87%,其中现金5.00万元、银行存款 586.76万元,业勤所对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对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金额为645.18万元,占总资产比例为7.49%,业勤所对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3.对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488.20万元,其中原材料418.49万元、在产品69.71 万元,占资产总额5.67%。业勤所于2023年2月28日按被审计单位2022年12月30日存货盘点表进行抽盘,未对2023年1月1日至抽盘日(2月28日)期间的存货收发记录进行倒轧计算,未见执行其他存货监盘程序。
4.对披露信息有误的情形未予以关注并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借入款项1,900万元,年利率6%,借款年限2年,财务报表列示为长期应付款,财务报表附注列示为长期借款,二者披露信息不一致,业勤所对此情况未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以及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为证。你作为以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于2025年9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中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等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程度属轻微。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上述业会审外〔2023〕第116号审计报告有关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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