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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2月15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5〕19号

  当  事  人:邱*玲

  身份证号码:4409************67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惠众街******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4〕1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业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勤所)及有关人员2023年及2024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并结合实际延伸以前年度。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由你签字出具的《关于王某、陈某涉嫌侵占、挪用某公司资金案司法会计审计业务意见书》(业司会审〔2021〕016号)存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问题。具体如下:

  1.对往来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业勤所对往来款未实施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仅在实施检查、重新计算和分析等替代审计程序后对涉案相关银行流水的金额和收支路径进行归纳和对比得出审计结论,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存在审计报告披露不充分或披露不当等问题。

  一是以下情况未进行披露或充分披露等。业勤所对使用的标准、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限定、责任方界定以及责任方和注册会计师各自责任等基本内容未进行披露。对可能存在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况(如未获取责任方声明书)未进行披露。对鉴证材料在可靠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重大固有限制(如所列被审计资料未能取得原件均是复印件,但审计报告中没有注明是复印件)未进行充分披露。

  二是因用词不严谨导致披露不当,可能对报告使用者产生误导。业勤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多次使用“虚增”、“虚挂”、“不合常理”等审计结论。

  3.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业勤所的沟通事项均通过微信等形式进行,未形成文件记录以及归档,也未就鉴定意见形成交换意见函,编制的业务工作底稿审计轨迹记录不清晰、不完整。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以及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为证。你作为以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于2025年9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五)、(七)项等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0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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