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5〕22号
当 事 人:广东榕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2MAC4LWMB40
地 址:揭阳市榕城区新兴望江北路以南同德路以西榕湖小区加B幢5号铺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4〕1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3年及2024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所出具的《普宁市某慈善基金会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广榕会内审字〔2023〕第287号)存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问题。具体如下:
1.对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截至2022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029.29万元,占资产总额74.35%。你所对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工作底稿。你所在对收入执行凭证抽查程序时,未在工作底稿中记录样本选取的标准或方法。
以上事实有广榕会内审字〔2023〕第287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以及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所于2025年9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对陈述、申辩意见中理由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五)项等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的规定,你所的违法行为程度属轻微。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所改正并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出具上述报告违法所得,共计4,000元。
你所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0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5〕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