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2025〕3号
广州市财政局、珠海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南沙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主动公开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策认识,做好机构执业许可审批衔接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使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动公开文件)的施行期限已于2024年6月30日届满。根据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恢复行政审批流程,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含自贸试验区)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自贸区财政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试点改革期满的衔接工作。
二、主动做好服务,妥善完成系统存量机构的证书补发工作
自贸区财政部门要遵照《通知》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主动通知有关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在系统完成信息完善和材料提供工作,并按规定补发许可证书。存量代理记账机构的许可证书补发工作按要求需在2025年5月31日前妥善做好。
三、加强行业监管,认真核查辖区内机构合法经营状况
自贸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持续推动辖区内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自贸区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摸清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数量,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效整治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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