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本科高校、广东开放大学: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8年9月14日
广东省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冲补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结合我省高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冲补强资金”是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粤东西北高校振兴计划、特色高校提升计划以及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四类项目。其中,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粤东西北高校振兴计划和特色高校提升计划资金适用本办法,创新强校工程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冲补强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政放权,明确责任。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高等院校经费使用自主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高校是经费的直接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经费。
(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任务,对资金进行整体分配和安排。落实高校资金管理自主权,学校在建立本校“冲补强资金三年滚动项目库”的基础上,根据资金预算分配额度自主安排当年度项目,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三)突出重点,适当倾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校重点打造一流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对广东转型升级和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资金安排向拥有高水平学科的高校、向办学特色优势鲜明的高校以及粤东西北高校倾斜。
(四)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资金安排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关于财政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公开、公平。分类制定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财政投入与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
第四条 “冲补强资金”绩效目标。
到2020年,全省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水平显著提升,全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度提高,8—10所高校进入全国百强。各类建设高校根据建设任务,设定合理、具体的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可量化的预期成效。
(一)高水平大学建设计划资金。到2020年,建设高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和国际声誉显著提升,服务和引领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强省建设等重大任务的能力明显增强;1—2所高校进入国内一流高校前列,若干学科居于国内领先或达到世界一流水平;新增1—3所高校入选国家 “双一流”建设名单;75个以上学科进入ESI排名前1%,8个以上学科进入前1‰;新增国家级奖励8—12项,积聚大批一流拔尖人才,力争产出一批国际领先的重大原创性成果,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大幅度提升,成为充满活力的创新高地。
(二)粤东西北高校振兴计划资金。到2020年,建设高校整体实力和区域影响力有较大幅度提升,服务和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和支柱产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2—4所高校新增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国家级项目、人才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师资队伍结构明显改善;打造一批当地支柱产业急需的重点学科,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研成果数量以及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实现倍增。
(三)特色高校提升计划资金。到2020年,建设高校整体实力和国内竞争力大幅度提升,主要办学指标排名在国内同类院校中显著提升,服务特色行业、产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1—2所高校新增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国家级项目、行业领军人才数量显著增加;打造一批国内一流的特色学科,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数量以及专利转化率实现倍增。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职责。省教育厅负责指导高校编制“冲补强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加强项目和资金过程管理,全面负责“冲补强资金”预算执行,对资金信息公开、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进行监管。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冲补强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负责组织总预算执行,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科技厅职责。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科技厅参与“冲补强资金”建设项目的遴选、建设方案的审核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建设高校职责。
(一)各建设高校是“冲补强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编制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对实施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各建设高校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目标。
(三)各建设高校要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核算,专项专用,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资金审计、鉴定监察、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各建设高校要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公开项目校内申报、论证、遴选和结果,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和支出管理
第九条 “冲补强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定额补助方式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和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基础因素包括高校基本条件、高校类别等;质量因素包括高校建设绩效、考核结果、重点建设学科等;其他因素包括获得中央引导资金额度、竞争性收入、社会捐赠以及资金使用进度等。
第十条 “冲补强资金”主要用于学校与项目建设计划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冲补强资金”除新校区建设资金外,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除纳入教育部相关共建项目外)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校区建设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广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学科建设,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三)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人员经费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应当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不得用于从本省高校引进人才的支出,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第十三条 “冲补强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按照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类别设置项目。
(一)建设高校根据建设方案编制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通过组织论证将待实施项目纳入学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并以规划实施项目为基础进行年度预算申报。高校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支持高校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对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建立本校“冲补强资金三年滚动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具体项目由各高校组织校内论证、遴选。
(二)建设高校应在资金下达30日内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报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年度项目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在项目内调剂的,应当严格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跨项目调剂的,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后,应当报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冲补强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设备购置、国际合作交流等资金,学校可申请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基本户管理,参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余资金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冲补强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基建支出的,按照基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建设高校应当将“冲补强资金”收支情况分账管理,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科研项目资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各建设高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使用“冲补强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设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终了,建设高校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建设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资金等措施。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贡献奖励、服务需求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果的建设高校,给予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追回、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资金分配、审批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建设高校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学校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273号)同时废止。2015-2017年期间安排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结转使用资金,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遵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