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委),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我省实施“广东特支计划”。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财政设立“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为加强“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广东省实施“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4年6月27日
广东省实施“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粤组通〔2014〕18号)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特支计划”是指我省组织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面向全省遴选支持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并为“国家特支计划”选拔后备人才。“广东特支计划”包括3个层次9类人才:第一层次为杰出人才(南粤杰出人才);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第三层次为青年拔尖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文化英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
第三条 广东省实施“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安排用于组织实施“广东特支计划” 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专项资金。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年文化英才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绩效优先、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主管部门/牵头部门,下同)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广东特支计划”,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办部门,下同)提出的项目安排建议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级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杰出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检查,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
(二)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
(三)省教育厅负责教学名师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检查,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条 省直、中直驻粤主管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所辖)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受资助人开展科研活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自主创业等。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杰出人才”每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如培养成功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省财政再给予新当选院士每人500万元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
(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补助80万元。
(三)“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四)“教学名师”、“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每人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五)“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每人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纳入“广东特支计划”管理,按中央财政资助额度1:1的标准,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评审检查、审计验收等工作经费,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分配方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部门,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批,省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委组织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批复后,针对不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主管的项目资金,省委组织部以召开联席会议或联合发文形式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项目评审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其中资金分配方案须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审定。
(三)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分别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四)省委组织部根据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评审结果和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安排方案,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参加一个类别的评选;入选“广东特支计划”后,可参加更高层次申报评选,但不得再参加同一层次其他类别或下一层次申报评选。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广东特支计划”项目单位向省直、中直驻粤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合规审核后择优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的年度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即申报单位或个人、用人单位,下同)属于省级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至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用款单位属于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属于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用款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用款单位在经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并按照隶属关系报送省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实施期一般不超过5年。实施期内,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资金预算使用资金,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明细支出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在结题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在资助实施期内,受资助人在省内变更用人单位的,经本人及新用人单位申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未使用资金可转至新单位,由受资助人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实施期内,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提出终止资助申请,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资助终止后,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将视情节予以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一)受资助人的用人单位变更为省外单位(以变更后单位所在地为准)。
(二)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在资金申请、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受资助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五)其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年度抽查及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抽查一般安排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10%。结题验收一般在资助实施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抽查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抽查结果为合格的,资助继续执行。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抽查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冻结已拨但尚未使用的资金;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应根据抽查结果及时整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半年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视为抽查合格;复核不合格的,视为抽查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验收不通过的,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在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接受验收。重新验收仍未通过的,视为结题验收不通过,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按协议约定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列入人才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省直、中直驻粤主管部门及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部门和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绩效评价可结合日常管理、年度抽查和结题验收工作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5年内不得再申请“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档案局。 |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