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有关市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考核评价,经省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12日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市县政府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按照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应用于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充分调动市县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考核对象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以及国家级禁止开发区所在地级市和县(市)。
三、考核指标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包括水资源、大气、林业、节能减排等方面。考核设置两级指标体系,具体指标、权重以及数据来源详见下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权重 | 数据来源单位 |
水资源污染防治指标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 | 省环境保护厅 |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5% | 省环境保护厅 | |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 | 5% | 省环境保护厅 | |
大气污染防治指标 |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10% | 省环境保护厅 |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 | 5% | 省环境保护厅 | |
林业生态指标 |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 10% | 省林业厅 |
森林覆盖率 | 5% | 省林业厅 | |
森林蓄积量 | 5% | 省林业厅 | |
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森林抚育任务完成率 | 5% | 省林业厅 | |
节能减排指标 | 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10% | 省环境保护厅 |
万元GDP能耗 | 5% | 省经信委 | |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 5% | 省环境保护厅 | |
其他指标 | 耕地土壤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 | 5% | 省农业厅 |
建成区绿地率 | 5%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污水处理率 | 5%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5%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四、考核方法
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进行比较考核。其中,横向考核主要比较同一年度内各考核对象的优劣情况,纵向考核主要比较年度之间同一考核对象的变动情况。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计算。
(一)横向考核。
在单项生态指标中,同一年度指标数据最高的考核对象得分计为100分,其他考核对象得分按指标数据与最高值的差距比例计算确定(逆向指标按反向处理)。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的权重,加总后确定生态保护横向考核得分。用公式表示:
生态保护横向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数据÷该项指标数据最高值×100×指标权重)
(二)纵向考核。
将考核对象最近两个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逐项进行对比(逆向指标按反向处理),计算得出单项原始增长率。对各项指标原始增长率进行标准化处理后,乘以各自的权重,加总得出生态综合增长率。将生态综合增长率最高的考核对象得分计为100分,其他考核对象得分按生态综合增长率与最高值的差距比例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生态综合增长率=∑[单项原始增长率(标准化处理)×指标权重]
生态保护纵向考核得分=考核对象生态综合增长率÷生态综合增长率最高值×100
(三)考核得分总计。
横向考核和纵向考核分别占50%比重,两者得分按权重加总后确定生态保护考核得分。用公式表示:
生态保护考核得分总计=横向考核得分×50%+纵向考核得分×50%
五、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主要依据,用于分配激励性补偿部分资金。将各考核对象的得分按其占全部考核对象得分总和的比例转换为激励系数,激励系数越高,获得激励性补偿资金越多,反之则越少。
六、考核组织和实施
(一)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考核指标体系,运用客观的指标数据、按照严格的公式进行统计测算,开展对考核对象的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应用考核结果。
(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研究提出选择生态保护考核指标的意见,组织收集各年度指标数据,经审核确认后提供省财政厅汇总。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市)接受考核,并按要求开展总结和整改等有关工作。
七、附则
(一)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35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工作的要求以及经济、技术条件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生态保护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