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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06月03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顺德区财税局、教育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6月3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提高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确保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注重民生。专项资金的补贴和补偿应当以人为本,注重民生,促进教育公平。

  (二)应补尽补。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应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额,按时足额拨付,确保符合助学贷款政策的学生都能得到补助。

  (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安排、使用应做到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相关信息依法主动公开,接受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明确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制定资金的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资金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组织专项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的资格认定和代偿资金的下发。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财政承担部分、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

  (一)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是指由财政全额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财政承担部分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应由财政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的补助资金。具体补偿比例按照省教育厅与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分担比例。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考入中央高校和广东省外地方高校的学生,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本省地方高校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符合下述条件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省财政代偿。

  1.“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服务期满后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公式法计算:

  (一)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当年在校贷款学生实际贷款金额×贷款天数×当期贷款基准利率。

  (二)风险补偿金=上一年实际贷款发放额×按合作协议确定的补偿比例。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当年符合代偿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实际贷款本金。

  第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财政不予补助,由学生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 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每年3月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总体计划,并报省领导审批。

  每年5月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明细计划(含对上一年贴息和风险补偿拨付情况清算),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省财政厅根据计划批复,下达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按上一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总额于630日前通过省财政直接支付预安排各经办银行当年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预安排金额”)。

  第十二条 每年1125日前,经办银行根据当年实际发生额提出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申请,经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核实确认后,汇总提供给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当年应支付财政贴息金额和风险补偿实际金额,优先保障财政贴息金额足额拨付。即预安排金额中先考虑当年实际贴息金额,剩余部分金额作为当年风险补偿金额,如果当年实际风险补偿金额小于剩余部分金额,则差额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如果当年实际风险补偿金额大于剩余部分金额,经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在次年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时进行清算拨付。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三支一扶” 大学生的贷款代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31日前将补偿人数和金额会省教育厅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安排计划等相关信息在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网站对外公开,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的日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的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包括申请条件、扶持范围和对象、经办部门、申请流程、业务查询等;

  (三)申报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及分配结果,包括分配方式受助学生名单、金额、就读高校名称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地市教育部门、各相关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达到预期的目标,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相关学校要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及配套力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相关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予以表扬。对管理不严,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学校,实行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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