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粤财社〔2023〕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30号)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报送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粤医保函〔2023〕122号),现下达我省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预算收入列2023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3年度“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一般公共预算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请严格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2023年直达资金标识为“中央直达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三、请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3〕44号)相关规定,将此项资金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同时,认真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22〕155号)有关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既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也要防止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四、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各市县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财政部深圳监管局)。省医保局负责对我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国家医保局对考核结果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安排表(分发)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