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3〕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0号),结合省卫生健康委的资金分配方案,现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具体项目、金额和列支科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本级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下的项级科目,转移性支出列“23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请各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202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