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3〕133号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32号),结合省卫生健康委的资金分配方案,现对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具体金额、功能科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省本级补助资金674.12万元,其中,调剂安排377.77万元(详见附件2)。
二、安排各地市补助资金2,377.96万元,收回珠海市173.31万元,收回资金通过年终批复决算资金清算办理,请在当年度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
三、该项收入请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本级支出列“2109999其他卫生健康支出”等科目,转移性支出列“23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
四、请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社〔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好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尽快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同时,请参照《202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卫生健康人才培训)》(附件3),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在收到补助资金的6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和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次年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五、此次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或收回等环节保持不变。涉及安排资金,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调剂明细表(省本级)
3.202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卫生健康人才培训)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