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的通知
粤财资环〔2023〕46号
潮州市、汕头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8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3.6亿元下达给你们,其中潮州市、汕头市各下达1.8亿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2023年通过中央竞争性评审选拔的潮州市、汕头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7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0120 海域与海岛管理”。请收文后30日内将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具体地区和单位的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下达支出预算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附件:1.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总体)
2.2023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