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下达2018年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18〕307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发展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现将2018年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预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入2018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6)”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将此项补助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脱贫攻坚和保障重点民生支出等方面,严禁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二、有关地级市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所辖县(市)下达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各县(市、区)要尽快分解、细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特点,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三、本次下达资金将根据我省区域生态补偿体制等有关政策制定情况及各地生态环境评价结果据实清算。各市(县)要将资金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预算处)。
(粤财预〔2018〕307号)附件:2018年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分配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