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18〕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医保局关于下达2018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8〕72号),现按规定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7,622万元(已扣除提前下达资金),具体地区、金额详见附件1。此款请列入2018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2296013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中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参考医疗救助人数、人次均医疗救助水平、医疗救助人次数和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努力程度以及相关工作情况等因素。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加强补助资金和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件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等规定,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包括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困难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资助以及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工作。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衔接,全面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困难群众看病就医程序。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文件要求,请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做好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粤财社〔2018〕141号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