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14〕161号
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潮州市财政局,南雄市、龙川县、兴宁市、丰顺县、五华县、饶平县财政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6月9日
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由中央党史研究室认定、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原中央苏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原中央苏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上一年度提前告知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分配到县,拨付至市级财政(或省直管县),由市级财政转拨到原中央苏区县。
第六条 中央下达我省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国土面积等因素,并参考对县级财政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人口的确定。人口,按照户籍人口、常住人口、财政供养人口数据综合确定,数据来自《广东省统计年鉴》、《广东省部门决算报表》。
人均可支配财力的确定。可支配财力,是指地方可以用于安排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可用财力。可支配财力根据财政部统一口径确定,数据来自《广东省财政总决算报表》。主要项目包括:地方本级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扣除体制上解、税务经费上划专项上解和出口退税专项上解。人均可支配财力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
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确定。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根据财政部统一口径确定,数据来自《广东省财政总决算报表》。主要项目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人均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常住人口计算。
国土面积的确定。国土面积,根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统一口径确定,数据来自《广东省政区图册》。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的确定。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实际结果确定,并赋予调整系数。
第七条 省财政安排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经省政府批准,采用定额法进行分配。每个原中央苏区县每年固定安排1000万元。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财政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当年11月30日前,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市县财政。
第九条 市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十条 市县财政应将省财政提前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将省年度执行中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列入年度决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负责向省财政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附后)。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定期对市县财政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县财政定期进行自查,自查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可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