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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12月17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预〔2013〕299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经省领导批准,现将《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地方财政管理,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7日


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权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帮扶所辖县(市、区)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第三章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主要范围包括: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制订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贴补贴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以及社区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统筹上级政府各项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认真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分配对象。

  市本级奖分配对象:粤东西北12市及惠州市、肇庆市的市本级。

  县级奖补资金分配对象:纳入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县(市);粤东西北12市市辖区及惠州市惠阳区。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采用因素法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辖区内均衡度较高、非税管理较好的市本级给予奖励;对县级政府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对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市本级的奖励与处罚。

  (一)缩小辖区内财力差距奖励。对辖区内县(市、区)之间均衡度较高、市本级与区之间差距较小、县级支出占比较高的地区所在市本级给予奖励。其中:

  ——县(市、区)之间均衡度=该地区排名后40%的县(市、区)人均支出/该地区县级人均支出。(人均支出按户籍人口计算。)

  ——市本级与区之间财力差距=市本级人均财力/区级人均财力。(人均财力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

  ——县级支出占比=该市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该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二)加强非税管理奖励。对辖区非税占比小于平均水平、或比上年下降的地区所在市本级给予奖励。

  (三)处罚措施。从2014年起,省财政厅考核各市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和财政管理状况,对县级财力占全市财力比重低于60%或明显下降、市本级与区之间、市本级与县级之间财力差距明显扩大、县级均衡度低于0.6或明显下降的地区,省财政相应扣减对所在市本级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级,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对县级的奖补与处罚。

  (一)新增需求补助。为鼓励地方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对县级政府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适当补助,并运用财力系数、成本差异系数、地区分类系数作适当调整。

  (二)加强管理奖励。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依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支出占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财政供养人口控制、财政部县级支出绩效考评结果,给予横向和纵向奖励。其中:

  ——基本财力保障支出占比奖励。综合考虑占比高出平均水平情况和比上年提高情况给予奖励。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奖励。对非税占比小于平均水平的地区,综合考虑占比小于平均水平情况和比上年下降情况给予奖励。

  ——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奖励。对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比上年减少的地区,综合考虑比上年减幅、减员占总量的比重给予奖励。

  ——加强绩效管理奖励。对财政部县级支出绩效考核得分超过平均水平的地区,综合考虑得分高出平均水平情况、排名情况给予奖励。

  (三)处罚措施。从2014年起,省财政厅考核各县、市、区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和财政管理状况,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低于省核定标准的地区、非税占比明显提高地区、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增加地区,扣减下一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县级政府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每年1月底前,市级财政部门、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县级基本财力水平提高和均衡度变化情况、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对违规安排、使用奖补资金的县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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