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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8年08月27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18〕200号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财政省直管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领导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省级2018-2020年用于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扶贫资金(产业扶贫、教育和基本医疗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加强政策指导。扶贫资金实行省级指导、市负总责、县级统筹、镇村具体实施的分级责任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省级层面相关政策,并加大政策解释力度,通过印发政策解读文件汇编或召开答疑会等方式,对各地在扶贫资金使用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及时答疑解惑。对教育、基本医疗保障资金使用对象不准、人数不清问题,统一部门间统计口径和方法;对产业扶贫资金中的“程序多、审批繁”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指导地方优化程序、快审快批快用。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由学籍地发放改由户籍地发放政策,并指导各地做好前后政策工作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体系,实行“一站式”结算。完善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将“产业帮扶”和“资金使用绩效”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指标权重。组织实施扶贫资金动态监控、重点核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地市落实资金使用管理总体职责。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县级做好扶贫产业规划和实施。承接并及时拨付省与对口帮扶市安排的扶贫资金,协调解决县域间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县级落实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制订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细则不得简单照搬照抄省、市资金监管办法,必须结合实际,明确分工、优化流程,细化制订本地各部门、镇村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并指导乡镇做好域内各村扶贫资金余缺调剂。要建立健全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结合当地资源、特色产业、区位等实际,采用资源有效利用、发展特色产业、发展物业管理等多种方式合理选择扶贫产业及扶贫项目。加强对镇村产业发展的指导,推广“公司(合作社)+基地+贫困户”、“互联网+”等帮扶模式。县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对扶贫重点项目,采取现场会、协调会、推进会等方式加强现场指导帮带,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乡镇落实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直接责任。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培训,将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及要求传达到村,及时了解各村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协调解决。在确保资金可发挥效益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对各村扶贫资金余缺进行调剂,但对已落实并安排至具体扶贫项目的资金不纳入调剂范围。乡镇财政所要及时下达资金,建立台账,做好统计监测及村账镇管或镇代理相关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村资金余缺调剂具体工作。

  五、村落实扶贫资金具体使用责任。村“两委”与驻村工作队要加强配合,共同落实扶贫资金具体使用责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由村“两委”负主体责任,驻村工作队负指导、协调、监督责任。对县统一推进的项目,村“两委”配合做好与贫困户签订协议或授权书等工作;对村自主实施的项目,村“两委”通过积极引进、到县或镇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等方式,将扶贫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并加快实施。结合贫困户实际,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按一户一策分类确定资金帮扶措施,可通过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以贫困户名义入股项目分红、帮助贫困户发展种养殖、鼓励贫困户参加项目建设和外出打工等多种方式增加贫困户收入。

  六、优化资金分配及审批程序。加快资金下达,省级扶贫资金按相关部门确定的分配因素全部安排到县,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定期清算。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生户籍地所在县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到人,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学生学籍地财政直接下达至就读学校;纳入医疗救助体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以文件形式按预算级次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其中:由县统一推进的项目,资金安排到项目实施单位;由镇村自主实施的项目,资金分配到镇,由镇安排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省、市不再对县级扶贫项目及资金审批流程做具体规定,由县级本着快审快批快用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在县级扶贫资金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省级牵头对现行财政资金报账制进行完善。除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审批程序,地方不得层层增加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程序或工作要求。

  七、实行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省级按照中央要求,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体系,将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的预算下达与国库支付对接管理,并在县级或适当层级实现扶贫资金与项目信息对应。对扶贫对象、项目、资金使用不精准,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违规下达资金,资金使用结构不合理、资金闲置等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实时预警。

  八、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扶贫、民政、教育等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承担绩效主体责任,明确扶贫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衡量绩效指标。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系统,将相关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开展执行监控。省级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九、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镇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省级在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村级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公告公示10天以上。各地可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十、建立制度性措施防止腐败。各级监督检查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各级扶贫、民政、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职责任务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切实防止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主动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提供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各地应制定扶贫资金使用“三个区分开来”的细化实施意见,为勇于探索、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干部保驾护航,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懒政怠政的地区或干部予以问责,对扶贫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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