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数据) > 减税降费信息 > 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数据) > 减税降费信息 > 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2021年09月01日 来源:财政部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