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授)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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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授)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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