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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2年12月26日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预算处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及时更新收费公示栏。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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