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及时更新收费公示栏。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26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