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2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