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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预算处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2日

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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