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省直公务出行保障服务供应商资格有效期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方便开展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工作,经研究,决定延续省直公务出行保障服务供应商资格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公务出行保障服务供应商资格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供应商名单见《关于印发〈2015-2016年度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协议供应商名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21号),详细信息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车租赁”栏查阅。
二、驻穗省直机关开展公务活动,需要利用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应当选择省直公务出行保障服务供应商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公务出行保障服务供应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各单位可选择其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出行服务,非驻穗省直机关可参照执行。
三、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开展公务活动应执行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相关规定,车辆租赁费用按现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无须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及合同。
四、2017年省直事业单位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需要开展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工作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