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延续部分通用类项目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有关要求,我厅正在拟订《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协议定点采购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续部分通用类项目的协议供货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通用软件、通用交通工具、电梯、印刷服务、车辆维修服务和车辆保险服务等6个品目的协议供货事项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
二、省直各单位按现有协议供货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新《目录》正式发布后,协议定点采购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