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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采购监管处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4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编报工作,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布置,指定专人,落实责任,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省直预算单位上报的数据将同步使用于本单位上报2016年的部门决算中,反映各项政府采购预算及支出执行情况。

  二、强化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工作,各编报单位要认真阅读《2016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以及《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2016年系统变更情况说明》(电子文档自行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下载),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政府采购情况基础数据录入以实际完成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每完成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即录入一个,并按统计季度及时报送。

  各编报单位应当继续加强工程采购数据的录入统计工作,注重工程采购数据录入完整性,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是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确保报表按时上报,并做好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系统设置了基础数据录入扎口时间,扎口时间为每个季度结束后第15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请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数据(其中,2016年第一季度数据上报时间可延至2016年4月30日),于2017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数据,同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政府采购信息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电话:020-83188511。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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