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停止执行《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2011]8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采购[2009]13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