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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建议提案推动解决低价恶性竞争

2018年03月13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政府采购领域不时出现低价恶性竞争行为。两会代表委员也及时关注到这个问题,并通过建议提案的方式提出来。财政部在2017年“两会”建议提案复文中作出明确答复,并从多个方面进一步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倡导“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建议提案关注恶性低价竞争

  全国两会提案和建议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2017年建议提案中有多份涉及低价恶性竞争问题,财政部对此在《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45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17〕25号)、《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3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17〕35号)、《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3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财库函〔2017〕38号)等3份复文中给出了解决方案。

  对于恶性低价竞争,财政部首先介绍了其近年来针对政府采购“重程序轻结果”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积极开展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制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严格履约验收等内容作了专门规定。二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对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倒逼供应商慎重报价。三是针对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特点,依法创设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立“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的两阶段采购模式,避免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财政部表示,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低价竞争恶性问题,对于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具有积极意义,但要扭转实践中长期形成的“重程序轻结果”工作惯性,还需要各方面的持续努力。

  根据上述3份复文,财政部明确态度,将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倡导“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陆续推出一系列措施以遏制、解决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管理。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细则等,为评估合理成本和履约验收提供参考依据,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等工作的标准化水平,提高采购质量。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积极引导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科学设置价格分权重。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除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采购项目外,原则上都应使用综合评分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三是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供应商诚信及履约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据了解,财政部在建议提案复文中提出的不少举措目前都已从“纸面”落到了“地面”。在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方面,2017年7月,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出台,并已于当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恶意低价恶性竞争行为提供了判定依据。

  87号令针对政府采购实践中,质次价高、恶性竞争等问题,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规定了相关解决措施。其中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一规定为认定与处理低价投标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修订前的18号令规定:“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相比,87号令的新规定放宽了异常低价的认定条件,调整了异常低价的认定标准,提高了评标委员会认定异常低价的可操作性,加大了对异常低价中标的遏制力度。

  有了财政部对低价恶性竞争的法律依据,四川省在今年年初出台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更加详细地规定了恶意低价竞争的各种行为以及解决办法,肃清了该省的政府采购环境。(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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